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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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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安徽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威海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安徽省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威海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引导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安徽省来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搭建发展和合作的平台,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维护企业权益,服务企业需求,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安徽省和威海市两地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团体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团体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商会接受威海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威海市


第八条 商会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5号60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安徽省在威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为安徽省在威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推动安徽省在威海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商会的会员构成:在山东省威海市的安徽省自然人和法人,在威海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十万元以上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并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会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持有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登记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执照工商年检合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承认商会章程并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后,即成为商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商会的各项规定;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企业会员内部的团结和协作;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商会秘书处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商会名誉或违背本商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威海市工商联、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制订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是由有影响、有实力的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议的日常执行机构,在理事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3. 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6. 决定工作机构人员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授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的职权并与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召开年会、理事会,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书面向威海市工商联、威海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由商会聘用。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者促进商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威海市工商联、威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工商联和威海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威海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威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威海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商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威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工商联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须报威海市工商联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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